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卫计委(原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16版)》以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该办法。
第二条 坚持“巩固、发展、优化、提高”的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方针,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构建数量充足、关系稳固、水平较高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三条 坚持“医教协同、校企联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义务分担”的原则,促进学校与临床教学基地医、教、产、学、研协同创新,科学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临床教学基地的遴选、建设和管理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负责。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负责临床教学基地的宏观管理,具体负责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和承担2个及以上学院实习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单一专业或学院实习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由学院具体负责。
第二章 临床教学基地类型
第五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为附属医院、教学学院、临床医院、实践教学医院、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
第六条 附属医院分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和指导。其主要承担学校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的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指经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与我校建立长期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学校负责对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其主要承担学校部分专业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学医院是指经过省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与我校建立长期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其主要承担学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临床学院是已经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评审成为其他医学院校附属(教学)医院,且与我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其主要承担学校部分专业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践教学医院是指经学校评审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且与我校建立长期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其主要承担学校部分专业毕业实习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是指经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推荐,学校评审认定,并与相关医院建立长期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其主要承担学校部分专业毕业实习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临床教学基地的条件
(一)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
附属医院应达到全国医院分级标准三级甲等水平,或综合实力较强的三级乙等医院,床位达到1000张,其中内、外、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
高度重视教学,科室设置齐全,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基本条件能够满足全程临床教学及学生学习与生活的要求,有满足60名以上学生使用的专用多媒体教室(60平米以上);每个承担实习任务的科室都要有示教室、学生值班室;有供学生使用的阅览室,座位不少于50个,图书资料丰富(纸质版藏书15000册以上,人文社科类书籍不少于20%),有电子资料,有联网电脑或网络教室;有4-6人/间的学生宿舍,生均宿舍面积6.5平米,有用电、防火防盗安全设施。有可供学生用的食堂、文体活动场所,设施齐全,向学生开放;师资队伍能够胜任全程临床教学,具有本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研究生学历达20%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40%以上。
(二)临床学院、教学医院达到国家对教学医院的基本要求,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高度重视教学,科室设置齐全,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基本条件能够满足全程临床教学及学生学习、生活的要求;师资队伍能够胜任全程临床教学;与学校达成教学合作书面协议。
(三)实践教学医院
达到国家对实践教学医院的基本要求,达到全国医院分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水平;高度重视教学,科室设置齐全,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基本条件能够满足全程临床实习教学及学生学习、生活的要求;师资队伍能够胜任实习教学;与学校达成教学合作书面协议。
(四)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领导重视教学,科室设置齐全,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基本条件能够满足社区医学教学及学生学习、生活的要求;师资队伍能够胜任社区医学教学;与学校、临床教学基地达成教学合作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教学基地的审批认定程序
(一)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
1.由医院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医院进行预评审。
3.预评审合格后,双方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由学校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4.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医院进行正式评审。
5.评审合格的医院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6.对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医院可命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或“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教学医院”并挂牌。
(二)临床学院
1.由医院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医院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的医院双方签订临床学院协议书,学校予以认定公布。
3.对认定公布的医院可命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XX临床学院”并挂牌。
(三)实践教学医院
1.由医院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医院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的医院双方签订实践教学医院协议书,学校予以认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3.对认定公布的医院可命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实践教学医院”并挂牌。
(四)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
1.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对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进行初步考察和推荐。考察通过后,双方签订社区医学教学基地协议书,并向学校提交其作为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书面申请。
2.学校组织专家组对临床教学基地已启用的社区医学教学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与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3.对学校评审确认的社区医学教学基地可命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并挂牌。
(五)协议书
临床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4份,学校与临床教学基地各持2份,有效期一般为3~5年。协议到期,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决定是否办理续签。
校级临床教学基地的协议签署、命名揭牌等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院级临床教学基地的协议签署、命名揭牌等需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备案。
第四章 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临床教学基地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统筹管理,负责制定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临床教学基地的评审和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协调各学院及临床教学基地的实践教学工作。
(一)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职责
1.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2.建立临床教学基地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每3年组织一轮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职务聘任;通过多种形式对临床教学基地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育思想、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与手段等的培训;开展临床教学基地教师教学技能和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展年度临床教学基地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评优与表彰工作。
3.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校级实践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工作。
4.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统筹管理,规范临床实践教学工作。定期召开实践教学工作会议、校内实践教学工作协调会议及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例会等。
5.对临床教学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临床教学基地满意度问卷调查,并依据调查问卷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和优化工作。
(二)各学院职责
1.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2.负责制定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生鉴定手册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学生往返临床教学基地交通安排和交接。
4.负责学生的毕业考核。
5.协同临床教学基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及时处理学生在专业理论课学习和实(见)习期间所发生的问题。
(三)临床教学基地职责
1.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的人员;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及教学医院,应设立相应的教研室。
2.根据教学需要拟定报审评定教学职称人员,根据学校规定履行手续后由学校认定。
3.要按照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教学活动;附属医院、非直属附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实习学生的毕业考核。
4.要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临床教学工作规范,加强教学管理,定期组织教学工作检查和教学质量双向评价,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要加大教学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创造优良的实践教学环境。
6.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正、副教授承担理论课教学和实习教学的总时数在60%以上。
7.要遵循现代教育规律,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临床课程学习和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临床教学基地双重领导和管理,以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为主,各学院协助。临床教学基地要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医德医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签订的协议划拨理论教学课时费、实习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学校拨付的各项教学费用,各教学基地应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