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和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巩固、发展、优化、提高”的教学基地建设方针,加强基地建设,构建数量充足、关系稳固、水平较高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 坚持“医教协同、校企联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义务分担”的原则,促进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医、教、产、学、研协同创新,科学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要将实践教学纳入规划建设目标。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建设和管理由学校和院(部)共同负责。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负责教学基地的宏观管理,具体负责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和承担2个及以上学院实习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单一专业或学院实习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由院(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类型
第六条 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分为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预防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等;非医学类教学基地按承担教学任务情况,分为校级、院级两类。
第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和指导。其主要承担学校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的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指经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与我校建立长期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学校负责对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其主要承担学校部分专业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学医院是指经过省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与我校建立长期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其主要承担学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临床学院是已经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评审成为其他医学院校附属(教学)医院,且与我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其主要承担学校部分专业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医院是指经学校评审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且与我校建立长期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其主要承担学校部分专业毕业实习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是指经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推荐,学校评审认定,并与相关医院建立长期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其主要承担学校部分专业毕业实习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预防医学实践教学基地是指经学校评审认定,并与我校建立长期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其主要承担学校有关专业预防医学课程的理论教学、见习教学、实习教学任务,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级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是指由学校与其签订协议,服从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承担专业理论教学或2个以上(含2个)专业实习教学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院级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只承担单一专业或单一学院实习教学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由院(部)与之签订协议,报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备案,作为院级管理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
(一)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
附属医院应达到全国医院分级标准三级甲等水平,或综合实力较强的三级乙等医院,床位达到1000张,其中内、外、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
高度重视教学,科室设置齐全,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基本条件能够满足全程临床教学及学生学习与生活的要求,有满足60名以上学生使用的专用多媒体教室(60平米以上);每个承担实习任务的科室都要有示教室、学生值班室;有供学生使用的阅览室,座位不少于50个,图书资料丰富(纸质版藏书15000册以上,人文社科类书籍不少于20%),有电子资料,有联网电脑或网络教室;有4-6人/间的学生宿舍,生均宿舍面积6.5平米,有用电、防火防盗安全设施。有可供学生用的食堂、文体活动场所,设施齐全,向学生开放;师资队伍能够胜任全程临床教学,具有本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研究生学历达20%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40%以上。
(二)临床学院、教学医院达到国家对教学医院的基本要求,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高度重视教学,科室设置齐全,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基本条件能够满足全程临床教学及学生学习、生活的要求;师资队伍能够胜任全程临床教学;与学校达成教学合作书面协议。
(三)实践教学医院
达到国家对实践教学医院的基本要求,达到全国医院分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水平;高度重视教学,科室设置齐全,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基本条件能够满足全程临床实习教学及学生学习、生活的要求;师资队伍能够胜任实习教学;与学校达成教学合作书面协议。
(四)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领导重视教学,科室设置齐全,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基本条件能够满足社区医学教学及学生学习、生活的要求;师资队伍能够胜任社区医学教学;与学校、临床教学基地达成教学合作书面协议。
(五)预防医学实践教学基地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领导重视教学,科室设置齐全,有健全的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基本条件能够满足预防医学教学及学生学习、生活的要求;师资队伍能够胜任社区医学或预防医学教学;与学校或临床教学基地达成教学合作书面协议。
(六)非医学类教学基地
领导重视教学,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与教学管理制度;基本条件能够满足产、学、研等实践教学及学生学习、生活的要求;师资队伍够胜任实践教学;与学校或院(部)达成教学合作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教学基地的审批认定程序
(一)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
1.由医院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医院进行预评审。
3.预评审合格后,双方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由学校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4.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医院进行正式评审。
5.评审合格的医院由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6.对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医院可命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或“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教学医院”并挂牌。
(二)临床学院
1.由医院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医院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的医院双方签订临床学院协议书,学校予以认定公布。
3.对认定公布的医院可命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XX临床学院”并挂牌。
(三)实践教学医院
1.由医院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医院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的医院双方签订实践教学医院协议书,学校予以认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3.对认定公布的医院可命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实践教学医院”并挂牌。
(四)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
1.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对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进行初步考察和推荐。考察通过后,双方签订社区医学教学基地协议书,并向学校提交其作为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书面申请。
2.学校组织专家组对临床教学基地已启用的社区医学教学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与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3.对学校评审确认的社区医学教学基地可命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并挂牌。
(五)预防医学实践教学基地
1.院(部)对有合作意向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进行初步考察,完成考察论证报告报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
2.对符合建立我校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疾病与预防控制机构,经协商由学校或院(部)与之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3.对已签署协议的实践教学基地可命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预防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并挂牌。
(六)非医类实践教学基地
1.院(部)对有合作意向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等进行初步考察,完成考察论证报告报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
2.对符合建立我校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等,经协商由学校或院(部)与之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3.对已签署协议的实践教学基地可命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或“山东第一医科大学××专业(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并挂牌。
(七)协议书
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4份,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各持2份,有效期一般为3~5年。协议到期,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决定是否办理续签。
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的协议签署、命名揭牌等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的协议签署、命名揭牌等需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实践教学基地的评审和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协调各院(部)及实践教学基地的实践教学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实践教学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布置教学工作任务。
各院(部)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工作。负责制定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生鉴定手册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学生往返教学基地交通安排和交接;负责学生的毕业考核;协同教学基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及时处理学生在专业理论课学习和实(见)习期间所发生的问题。
(一)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1.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2.建立教学基地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每3年组织一轮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职务聘任;通过多种形式对实践教学基地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育思想、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与手段等的培训;开展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技能和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展年度教学基地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评优与表彰工作。
3.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校级实践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工作。
4.加强对教学基地的统筹管理,规范实践教学工作。定期召开实践教学工作会议、校内实践教学工作协调会议及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例会等。
5.对教学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实践教学基地满意度问卷调查,并依据调查问卷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教学基地的建设和优化工作。
(二)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1.学校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宏观管理,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协助各院(部)解决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各院(部)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具体管理。要根据教学计划提前下达教学任务;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效果等进行检查与指导;组织教学基地教师教学职务聘任及评优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培训;鼓励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有一名副院长主管教学工作,下设教学管理部门以及相应教研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学院也应有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并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部门、相应的教研室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基地在分管领导领导下,由教学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和实习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在加强学生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与考核,做好学生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及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实施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理论授课、见习和实习教学均应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承担;承担专业理论教学的教师中应有30%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主讲教师中应有5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理论授课应在授课前组织集体备课,并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各专业的实习教学均应按照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应完善教学规章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定期开展教学工作检查与教学质量评估并持续改进,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建立系统、完整的教学档案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拟定各项教学改革方案,鼓励各教学基地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人文实践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鼓励采用案例式、讨论式等各种灵活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培养学生获取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教学基地的老师积极探索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方式。
第六章 实践教学基地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签订的协议划拨理论教学课时费、实习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学校拨付的各项教学费用,各教学基地应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医院管理与疾病控制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